索引号: | 4311000003/2019-0003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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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近日已正式印发实施。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三条,由总则、失信行为认定、认定程序和信息披露、失信行为惩戒、失信黑名单管理、信用修复、附则七部分组成。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出具和利用虚假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逾期、贷款发放后无故停缴等方面的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由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要依法依规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职工要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而承担法律风险和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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