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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3/2019-01722 发文日期: 2019-05-16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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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9-05-16           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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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7.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0.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

障证明;

1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3.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应通过热线、网站、手机终端等服务渠道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第八条 申请人提取手续齐全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行审核。

1.符合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2.符合第五条1—3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行对冲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内扣款还贷。

3.符合第五条第4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资金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缴存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证等可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信息系统核实;个人信用和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核实; 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非销户提取时,提取证明资料经核实属实,可免去缴存人单位审核过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开发提取业务网上受理平台软件,与自身业务信息系统接口,采取外网受理、内网审批的提取业务办理模式,方便缴存人申请提取,提高提取办理效率。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转账至缴存人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银行卡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逐笔登记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应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电子影像。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若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5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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