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19-0002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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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公金字〔2018〕10号
关于调整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的通知
各管理部、直属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2018〕26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州市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2017〕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授权,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永州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二、缴存基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2017年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同时,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的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低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现行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1405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1280元)。
三、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最高月缴存额
按照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4元。根据相关政策计算,2018年度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372元{计算公式:4684元×3倍(月缴存基数上限)×12%(最高缴存比例)×2=337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高均为1686元。
(二)最低月缴存额
按照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永州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市区为1280元/月。根据相关政策计算,2018年度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为128元{计算公式:1280(月缴存基数下限)×5%(最低缴存比例)×2=12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最低均为64元。
四、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各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辖区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请认真审核;及时对本年度不申请调整月缴存额的单位数据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进行调整,依规缴存。
特此通知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