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3/2022-0061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公积金政策调整 |
统一登记号: | YZCR-2022-35001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永金管委〔2022〕1号 |
YZCR-2022-35001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永金管委〔2022〕1号
关于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功能作用,按照“因城施策”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对象范围
1.先进模范人物
(1)获得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等荣誉人士。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表彰或参与表彰的重大先进典型个人。
(3)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总工会认定纳入劳动模范管理的)、人民满意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等先进模范人物,以及相当层次其他荣誉获得者。
(4)获得省文明委及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荣誉人士,获得省总工会、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湖南省委及以上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的荣誉人士。
(5)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和各行各业中个人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获得者。
(6)烈士遗属。
2.高层次人才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4)永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5)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其他人才。
对享受支持政策对象人员认定有疑义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二)先进模范人物及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购房时限限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购房时限放宽至5年(含)内。
(三)先进模范人物及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每月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四)先进模范人物及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且无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已办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五)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下列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1.获得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等荣誉人士。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表彰或参与表彰的重大先进典型个人。
3.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省总工会认定纳入劳动模范管理的)、人民满意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等先进模范人物,以及相当层次其他荣誉获得者。
4.获得省文明委及以上表彰的道德模范荣誉人士,获得省总工会、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湖南省委及以上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的荣誉人士。
5.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和各行各业中个人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获得者。
6.烈士遗属。
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8.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9.聘任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下列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1.6倍:
1.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奖励的获得者。
2.永州市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其他人才。
(七)对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可贷额度,需综合首付比例、抵押物价值、家庭月收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予以测算确定。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
(一)提取套数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近五年内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满两套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计算房屋套数,不受上述限制。
(二)贷款次数的认定。在现行房屋套数的核定基础上,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次数未满两次的,在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
四、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房屋变更登记(划拨转出让)补缴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所有房屋的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未发生产权人变更的,补缴的土地价款、税费等费用,可相应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房租实际发生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每月1600元。
六、调整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调整开户规定
凡是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城镇从业人员,在本市正常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自愿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含)以上且未停缴的”规定。
(二)调整贷款使用规定
1.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取消“提供一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且信用良好的缴存职工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规定。
2.调整个人缴存者贷款额度测算办法。个人缴存者可贷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进行测算,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测算低于20万元的,可综合考虑抵押物价值、个人征信、家庭月收入等因素,酌情提高实际可贷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以上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以上内容和依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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