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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3/2021-00342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19-09-27
名称: 关于《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    
关于《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12-27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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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


关于《关于调整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

2.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201519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条例及部委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的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资料。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及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承租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承租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实现信息共享的,还需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两项。

(二)材料核查及违规处理中心对业务资料或书面承诺事项存疑的进行事后核查,对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依据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惩处。

四、新老政策差异

不再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以出具书面承诺代替,极大地方便了职工办理该项业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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