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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3/2021-00341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0-01-20
名称: 关于《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号 :    
关于《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0-01-21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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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公金字(2020)1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市民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自主择业、灵活就业的意识不断增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新市民群体不断扩大。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制范围仍然是以单位为主要建制对象,大量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广大的新市民群体尚未纳入建制范围,而这部分新市民的刚性住房需求,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互助政策的意愿、需求和呼声日益迫切。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互助惠民的社会保障性制度,拓宽建制覆盖范围,建立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相关建制环境和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永政发〔2016〕12号)

(二)起草过程

2016年以来,我中心相继开展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制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专题调研,并到相关市州中心进行了考察学习。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当前稳健运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市适时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制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目前,我省已有长沙、湘潭、常德、怀化、益阳、郴州、邵阳、张家界和湘西等市州先后出台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也为我市政策的出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政策特点

(一)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以缴存者社保缴交地为准,中心所属管理部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一个自愿缴存归集专户管理,并在该账户下为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二)缴存条件、申请材料。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条件和申请材料与单位缴存职工有所不同,要求须符合“在本市正常连续纳纳社会养老保险六个月(含)以上且未停缴”的条件,并提供近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其理由是:因个人缴存者与单位缴存职工在用工稳定性、收入来源等存在职业身份上的差异,中心只对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实施管理,个人缴存者受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户籍或居住地等条件限制,便于把好缴存入口关和个人信用状况。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申报,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与本市单位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政策保持一致,但对月缴存基数超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办法》在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体现了缴存政策的灵活性和谨慎性,给予自愿缴存群体更大的缴存自由度。其理由:一是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而个人缴存者全靠个人缴存没有单位补贴;同时,借鉴其他中心经验做法,故个人缴存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申报月缴存基数、并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是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月缴存额、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为杜绝和防止还款能力不强的个人缴存者以申报过高月缴存额达到提高贷款额目的,从而发生贷款逾期而导致出现资金风险,故需强化对缴存基数真实性的审核,对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6个月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四)个人提取。《办法》对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单位缴存职工的提取政策更加灵活,除按现行规定执行之外,对缴存满24个月或账户封存满半年或自愿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中心无未结清的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满足他们对资金的便利性需求,提高制度吸引力。同时,为有效遏制和约束个人缴存者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反复进行销户提取和开户缴存,影响制度的严谨性,对提取销户后再次申请的进行了时限规定,即销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五)个人贷款。为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贷后风险,从谨慎使用和强化风险防范的原则考虑,以及借鉴其他中心经验做法,《办法》对个人缴存者的贷款政策实行了差异化管理,一是缴存时间,要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二是增设贷款担保人,要求提供一名我市财政拨款单位且信用良好的缴存职工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是缴存贡献,要求月还款额与月缴存额挂钩,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且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6个月的月还款额;四是缴存义务,要求个人缴存者贷后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贷款期间仍须每月足额正常缴存,不得断、欠缴和降低月缴存额等。

其理由:一是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长期储金,通过制度互帮互助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遵循“长缴多贷、多缴多贷”的原则,使缴存人员的缴存年限、缴存金额与贷款额度合理挂钩。二是由于自愿缴存群体因用工不稳定、收入预期不确定、贷款期限较长等不可控因素太多,偿还能力和资金安全需谨慎审视,为杜绝不良贷款,防范贷后停缴、贷款逾期等情况发生,实行单位缴存职工联保的担保机制,且省内其他市州大多引用此办法。三是合理配置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月还款额和贷款额度,避免收不抵支窘境,降低违约风险。特别是开通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后,将个人缴存者贷后的月缴存额与月还款额挂钩,既可减轻其还贷压力,还能妥善处理“贷后停缴”问题,同时对中心在催缴、催贷上有一定的时间缓冲。

(六)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惩戒。《办法》明确了个人缴存者连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以上的,中心有权对其账户封存,停缴后再缴的须再向中心重新提出申请。主要是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严谨性,个人缴存者必须按照制度要求依规依约缴存,才能实现制度多赢,确保长久保障资金安全、良性发展。

《办法》对个人缴存者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或开发商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等。同时,将骗提骗贷或贷后停缴的个人缴存者,经中心责令后仍逾期不改的,按现行规定取消其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进行惩戒,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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