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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3/2021-00509 分类:  
发文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1-10-19
名称: 关于《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    
关于《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10-19           来源: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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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公金字(2021)4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市住房公积金自2014年以来,先后六次精准设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住有所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及与广大职工的需求相比,在住房公积金发挥住房保障作用方面、管理规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额度的认定,贷前调查审核、抵押担保有待进一步细化精准等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业务政策。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并优化流程,提供政策具体实施时所遵循的原则、采用的方法,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落实政策的实施,更好的防范、化解业务中的风险漏洞和资金风险,我市住房公积金出台了此次文件。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本次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听取一线业务办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等机构群体的各类意见与建议,完善与改进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两个文件,充分结合了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过往业务操作中所出现过的问题以及省内同类市州的先进经验,在严控信贷、提取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最终完成了实施细则的制定。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追溯期限

调整前: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为一年内(含)。

调整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追溯期延长至三年内(含)。

(二)优化按月(提取)对冲还贷

调整前:夫妻一方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期(含)月还款额的规定。按年还贷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两种方式只选其一的规定,一经确认,三内(含)内不得中途变更。

调整后:取消夫妻一方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期(含)月还款额的规定。按年还贷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两种方式可自主选择确认。可先办理按年提取,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

(三)限制贷款逾期的还贷提取

调整前:还款期内有连续逾期三期行为的,不予办理该年还贷提取。

调整后:申请按年还贷提取时贷款还款逾期的不予提取。

(四)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前:职工本人及配偶取得增设电梯许可或在支付加装电梯费用2年内(含)(付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日期)限提一次。

调整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取得增设电梯许可或在支付加装电梯费用3年内(含),可一次或分次申请

(五)限制市外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提取

调整前:市外省内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可提取的规定。

调整后:提取条件按住建部要求规范,明确职工或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可提取。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调整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实行统一标准45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实行统一标准50万。

(七)调整月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

调整前:根据上年底“个贷率”高低对可贷额度进行调控:当“个贷率”低于70%时,n2;介于70%(含)-80%之间时,n1.5;介于80%(含)-90%之间时,n1.2;高于90%(含)低于95%时,n1;高于95%(含)时,n0.9

调整后:贷款n倍数根据中心每年的“个贷率”确定:当“个贷率”低于85%时,n=2;当“个贷率”介于85%(含)-90%之间时,n=1.5;当“个贷率”介于90%(含)-95%之间时,n=1.2;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

(八)明确了贷款条件及连带责任

一是明确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市和异地,以及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商转公贷款等),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存在2套(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记录。二是职工家庭同意并授权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状况等。三是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四是精准完善个人信用判定标准,明确个人不良信用的禁贷情形和由管委会授权中心制定减贷情形。

(九)按《民法典》要求完善贷款担保相关措施

新增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设立居住权、出售、赠与、重复担保等处置抵押财产。

(十)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惩戒

明确了借款人的数种违约情形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数种处置措施,新增对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设立居住权、赠与或重复抵押;借款人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贷后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按规定计收罚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提前处置抵押物等。同时,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后仍逾期不改的,按现行规定取消其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进行惩戒,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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