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住房公积金提取
内容: 本人想提取住房公积金里的钱用于装修自住用房,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流程怎样。
来信时间: 2018-06-12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审核状态: 已审核
是否公开: 已公开
回复时间: 2018-06-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永公金字【2015】4号文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的;二、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未超过三年的;三、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四、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永州市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七、无房职工租赁房屋用于自住的;八、出境定居的;九、缴存职工、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死亡的。

      房屋装修不在提取范围之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请理解,谢谢。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29、0746-8338353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