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积金余额提取
内容: 根据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为: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且未超过两套以上(合两套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面。我在邵阳买房回东安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时面临公积金放款后不能提取之前缴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因为交房款首付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要等放款后才有一张总房款发票,并没有条文规定不能提取公积金余额缴纳首付款,请问怎么办理,找什么部门?
来信时间: 2018-06-01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审核状态: 已审核
是否公开: 已公开
回复时间: 2018-06-0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及电话沟通了解到的情况,您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借款合同及您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缴交地管理部开具)前往东安管理部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配偶双方购房提取金额及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合计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我们的回复能解答您的困惑。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电话12329、8338353进行咨询。谢谢!